重庆市:借款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贷款
近日,重庆市住房公积中心印发《重庆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细则(试行)》。
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贷交易行为存在当前逾期尚未偿还。
(二)最近5年存在连续6期(含)或累计超过12期(含)的逾期记录。
(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虚假信息等情形。
(五)最近5年内以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信息等欺骗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严重失信行为。
(六)所购买住房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上明确为公寓或非住宅。
(七)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或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
(九)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直系亲属之间交易住房。
(十)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安全的情形。
来源:重庆市住房公积中心

微信号:网站出租QQ:3856686335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下一篇:集体停贷对个人征信有没有影响